黥刺的图案和字,根据犯罪者所犯刑名的不同和次数以及配隶的地点等而有所区别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(1011年),朝廷发现各地犯罪人“并部送阙下者”,都刺“满面大字,毁形颇甚”,“尤可悯伤”,要求今后各地“不得更然”[7]。六年,下诏规定凡三司和开封府“应配人,除奉宣大刺面外,余并依招军例小刺诸处己刺’指挥’字者,止添所配处”。七年,再次重申各地不得对“负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,毁伤既甚”,且“永为定制”。仁宗天圣二年(1024年),开封府上言请求:凡已经结案定罪的“贼情重凶恶者”,所刺字“字样稍大,仍于两面分刺”。仁宗决定如果确实是“凶恶巨”,才“一面刺稍大字样”[8]。神宗元丰五年(1082年),已规定京城和开封府界“犯盗并刺环子”。到哲宗元丰八年(1085年)十二月,下诏:“犯盗,刺环于耳后,徒、流以方,杖以圆。三犯杖,移于面,径不得过五分。”[9]规定“犯盗”者,一般在耳背刺环,定杖刑者刺圆环,徒流刑者方环。如三次犯杖刑,则改刺于面,环的直径不得超过五分。这是初次对所刺图案的部位、形状、大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南宋时,依然对“盗贼”刺环。将仕郎宋卫在云安关,杀猪赛庙,见一猪耳下有一方环,“墨色犹明润”。他怀疑此猪的前身必是“为人而犯盗者也”[10]。抚州百姓冯四,其第五子“奸盗事败,捕囚狱户,断杖刺环”[11]。理宗时,胡太初撰《昼帘绪论》说:“盗贼累犯,合与刺环。”但是“今有初犯及盗不满匹者,(县官)一为势利所怵,便与断刺。不知鞭挞至惨,肌肤犹有可完之时,一经刺环,瘢痕永无可去之理”[12]。提议做县官者要对判处刺环的刑名慎重。高宗时,有不少武将“多起于群盗”,其中统制官李用面刺双旗。及至到临安朝见高宗,门表示怀疑,高宗乃下诏:“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烧炙之人,许入见。”[13]可见此时,还在罪犯脸上刺旗。勇将夏贵年轻时“以罪刺双旗”,人称“夏旗儿”[14]。平章贾似道擅将福建人马都录下临安府狱,“面刺双旗,押付丰都寨”[15]。度宗时,吉州郭刘吉诬告陈成“三经刺配”,而且经御史台判决杖脊刺旗,押充边军。后经查实,纯属子虚乌有[16]。以上是在犯人脸部刺方环或圆环,或双旗。
所刺之字也有一定的大小分寸。“断狱令”规定:“诸军移配而名额不同或降配者,所刺字不得过二分(仍不刺‘配’字);逃亡及配本城四分;牢城五分;远恶及沙门岛七分即旧字不明及出除遮改者,官司验认添刺;不可添者,别刺。”[17]对每个字的大小限制为二分、四分、五分、七分四等。由“断狱令”中提及配隶至“沙门岛”,说明这是北宋时期的旧制。而到宁宗庆元间(1195-1200年)仍然沿用宋代刺配有大刺、小刺之分,推想每个字刺二寸是小刺,每个字四分以上就是大刺。孝宗乾道三年(1167年),翰林学士、知制诰刘珙提议,对“强盗贷命配流之人”,凡“减死一等之人,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驻军”,而“情轻者止刺填军分”,“庶几恶少知所警惧”[18]。希望对不同情节的“强盗”在刺字的大小上有所区别,藉以使“恶少”“警惧”。
宋代官府还根据犯人刑名的不同刺上相关内容的文字一般地说,对于判决发配至某地牢城的犯人,在其脸部刺“配某州(或府、军、监)牢城”。仁宗天圣六年(1028年),前滑州观察支使索希甫因受贿枉法,原应被处极刑,后受宽贷免死,“刺面决配远州牢城”。凤翔府周至县尉孙周翰因酷刑殴死百姓田义,免死,“命决杖二十,刺面配广南牢城”[19]。有时,为了严惩捕获到的“沿海劫盗”,防止脱逃,特命判决“刺配池州、鄂州、建康府都统制军下,并收管重役使唤”,其刺字皆以“配某州、府屯驻军重役”字为文,规定将“候盗贼衰息日依旧法”。显然这是高宗绍兴十九年(1149年)临时实行的办法[20]。至孝宗淳熙八年(1181年),对“强盗贷命人”,改为“配隶广东摧锋军、福建左翼军、湖北神劲军……及诸路州郡系将、不系将禁军重役,专听部辖人役使”,所刺之字“以某军或某州重役为文”[21]。同年,还规定对这类配隶之人,在额部刺“强盗”两字,其他字分刺两脸[22],南宋后期,又改为“充兵强盗免死,额刺‘免刺’二字,面刺双旗”[23]。北宋时,苏州通判兼权州事陆东在判决一名犯人流罪时,“命黥其面曰‘特刺配某州牢城’”,黥刺完毕,幕职官议论此事说:“凡言‘特’者,罪不至是,而出于朝廷一时之旨今此人应配矣,又‘特’者,非有司所得行。”陆东听后“大惊”,急命改刺“特刺”两字为“准条”,“颇为人所笑”[24]。
宋代法医学名著《洗冤集录》卷2《验未埋瘗尸首》记载,官府检验尸体,先看额角、面脸上所刺大、小字体共几行或几字,有无军号。如果是配隶人,所配隶何州军,字也要统计行数。如果经过刺环,或方或圆,或在手背、头颈,也要统计几个。犯人脸部被刺字,社会上称为“打金印”。元代小说《水浒》第八回描写:“原来宋时,但是犯人,徒流迁徙的,都脸上刺字,怕人恨怪,只唤做‘打金印’。”推想这正是宋代的习俗。
二、军人的刺字
唐末五代,军阀们强征百姓当兵,为防止逃亡,在士兵脸上刺字。唐哀帝天祐三年(906年),朱全忠自将攻沧州,刘仁恭悉发男子十五岁以上为兵,涅其面曰“定霸都”,士人则涅其臂曰“一心事主”[25]。南唐李氏“据有江南”,也征发民户壮丁为兵,皆“黥面”,称为“义军”[26]。宋代承袭此制,凡招募士兵,必定要在其面部或其他部位刺上小字,“各识军号”[27]。刺字成为军人身份的一个特殊标志。招募士兵,经体检合格,在脸上刺字,再发给衣服、缗钱,称“招刺利物”。仁宗天圣元年,下诏京东西、河北、河东、淮南、陕西路募兵,“当部送者刺‘指挥’二字”[28]。康定间(1040—1041年),又在环庆二州以沿边弓手“涅手背充”砦户。庆历二年(1042年),选河北和河东强壮及强迫民丁刺手背为“义勇”。英宗治平元年(1064年),再次在陕西点义勇,“止涅手背”。神宗熙宁七年(1074年),在河北招募蕃人弓箭手,“蕃兵各愿于左耳前刺‘蕃兵’字”。元丰三年(1080年),延路经略副使种谔将“效顺”宋朝的部族人一律刺“归汉”两字[29]。钦宗靖康元年(1126年),朝廷拟在陕西路招募“义勇”,“止于右臂上刺字”[30]。
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(1141年),罢韩世忠和张俊、岳飞三大帅的兵权,组成屯驻大军,取代原有的禁军,作为正规常备军。方回《续古今考》记载,此时“大军刺手,号以姓名”。禁军和厢军则在额部刺字,“号以六点”[31]。所谓六点,是天的隐语。牙牌中以幺数为地,六数为天。元代高文秀《遇上皇》第二折说:“你须是说古论文士大夫,这六点儿运人不曾把人做。”由此推测,屯驻大军皆在手背刺字,刺上自己的姓名;禁军和厢军则在额部刺上“天”字。南宋末年,为了抗御蒙古(元)军的南侵,还强抓百姓为兵,“尽涅刺之事”,称为“手号军”或“手记军”、“涅手军”[32],表示这些军队皆刺手背为记号。
宋代军队对逃亡的士兵在脸部刺“逃走”两字,以示惩戒。苏轼说“讳不得”者之一是“健儿面上‘逃走’字”[33]。因为脸部刺了“逃走”两字,士兵无法掩饰。徽宗政和五年(1115年),还曾立下钱监兵匠“逃走刺手背法”[34],这是规定在逃亡的铸钱监兵匠的手背刺“逃走”两字。
宋仁宗时,狄青出身“拱圣长行”,因军功逐渐升迁。后又因率军平定侬智高的叛乱,逐步晋升为节度使、平章事。有一次,仁宗命参知政事王尧臣转告狄青傅药除去面部所刺的文字。狄青回答说:“青若无此两行字,何由致身于此?断不敢去,要使天下健儿知国家有此名位待之也。”[35]说明狄青始终在脸部刺了两行文字,可能是他在入伍时所刺的。
宋代也有部分军人免予涅刺,这就是“效用”或“效勇士”。神宗熙宁六年(1073年),“诸路勇敢效用法”规定,沿边诸路经略司所辖勇敢效用,“皆以材勇应募从军,月给钱粮、战马、器甲,以时肄习”,且“不刺手,不置营”[36]。南宋时,效用人数逐渐增多,“诸军皆有之,不涅其面”后来,在招军时,定出普通军兵和效用两个等级的比例为7:3[37],由此可知,一般效用既不刺手,又不涅面[38],是军队中的高级军士只在光宗绍熙三年(1192年),规定归朝、归明、归正、忠顺官等子弟,如身材强壮、武艺过人,可赴住地州军申请参军,经考试合格,可补充为本路安抚司的效用,只在手背刺“某路安抚司效用“八字[39]。
有些军队和军人为了表达某种志向,也在身上刺字。如宋太宗淳化五年(994年),李顺起义军攻占成都,建立“大蜀”政权,改元“应运”,起义军皆面刺“应运雄军”四字[40]。太宗时保州刺史、冀州副都部署呼延赞,“常言愿死于贼”,在身上遍刺“赤心杀贼”四字,至于妻子仆使也如此,诸子耳后还另刺字为“出门忘家为国,临阵忘死为主”[41]。仁宗庆历七年(1047年),贝州宣毅军小校王则率众占领州城造反,王则原籍涿州,离开故土时,其母在其背上刺一“福”字以为标记,百姓们“因妄传‘福’字隐起,争信事之”。王则自号东平郡王,征集12岁至70岁的百姓为兵,在其脸部刺“义军破赵得胜”六字[42],表示起义军推翻宋朝统治的志向。高宗时,抗金名将王彦退入太行山,聚集义军,为表示抗敌的决心,皆面刺“赤心报国,誓杀金贼”八字,号称“八字军”,河北和河东百姓纷纷响应[43]。另一抗金名将岳飞的背上也刺有“尽忠报国”四个大字,“深入肤理”[44],据传是岳飞的老母姚氏早年为了鼓励他忠于国家而亲手刺上的。
三、百姓的刺字和文身
宋代有些百姓喜欢刺字和文身当时雅称文身为“刺绣”[45]。宋太祖、太宗时,有“拣停军人”张花项,晚年出家做道士,虽然“衣道士服”,但“俗以其项多雕篆,故目之为‘花项’”[46]。荆州的街子葛清,从头颈以下遍刺白居易的诗及其配画,如“不是此花偏爱菊”句,即刺“有一人持杯临菊丛”图;“黄夹缬林寒有叶”句,则刺“一树上桂缬”图,共刺二十多处,人称他为“白舍人行诗图”[47]。徽宗时,睿思殿应制季质年轻时行为“不检”,“文其身”,被徽宗赐号“锦体谪仙”[48]。东京百姓每逢庆祝重要节日,总有一批“少年狎客”追随在妓女队伍之后,都“跨马轻衫小帽”,另由三五名文身的“恶少年”“控马”,称“花腿”[49]。所谓花腿,乃自臀而下,文刺至足。东京“旧日浮浪辈以此为夸”[50]。
南宋初,张俊所率军队常驻“行在”,他挑选年轻体壮长大的士兵,皆刺花腿,防止逃往其他军队,“用为验也”[51]。孝宗、宁宗时,饶州百姓朱三在其“臂、股、胸、背皆刺文绣”。波阳东湖阳步村民吴六,“满身雕青,狠愎不逊”。吉州太和居民谢六“以盗成家,举体雕青,故人目为‘花六”,自称‘青狮子'”[52]。理宗淳(1241—1252年)后,临安府“有名相传”的店铺中,有金子巷口的“陈花脚面食店”[53],其主人显然是在双腿上刺满了花纹。今存宋人所绘的一幅杂剧《眼药酸》绢画,绘有一位两臂“点青”的市民[54]。
南宋临安府每年在各“神祠诞辰迎献”之时,有锦体等社出面组织庆祝活动[55]。锦体社由文身即“花绣”的人组成[56]。专门为人刺字和文身的工匠称为“针笔匠”,他们往往“设肆为业”。度宗时,抚州有针笔匠邓喜,当知州需要辩明受审人是否脸部刺过字和双旗,便请邓喜当厅审视其面上有无痕迹,再在“验状”上押字[57]。
海南黎族姑娘“及笄”时,必“置酒会亲旧、女伴,自施针笔,为极细花卉、飞蛾之形,绚之以遍地淡栗纹。有皙白而绣文翠青、花纹晓了、工致极佳者”。所以,黎族妇女皆“以绣面为饰”,“高髻绣面,耳带铜环,垂坠至肩”,“唯其婢不绣”邕州溪峒的使女,则“黥其面,”“其逃亡,与黎女异矣”[58]。
宋代禁止主人私自在奴婢身上刺字做记认,不准刺字或文身者为僧,也不准宗室刺字、文身。在真宗咸平六年(1003年)以前,在士庶之家“僮仆有犯,或私黥其面”。真宗认为“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”,所以在是年下诏:“有盗主财者,五贯以上,杖脊黥面,配牢城;十贯以上,[配五百里外;二十贯以上,]奏裁,而勿得私黥涅之。”[59]这稍稍提高了奴婢的待遇。仁宗天圣二年(1024年),政府规定僧寺不得“收曾犯真刑及文身者系帐”[60],即不准许文身者为正式的僧人。宋代还禁止宗室“雕青”即刺字和文身。宁宗嘉定七年(1214年),规定凡有人“教诱”宗室“为文刺身体者”,加罪二等,“千里编管,不以荫论”[61]。此外,宋代从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起,一般不准对品官施加杖刑和刺面的惩罚,“自是命官无杖、黥法”[62]。
四、刺字和文身的消除
一般地说,人体的刺字和文身是难以人工消除的。宋人也深知“凡人一被文刺,终身不可洗除”[63]。但是,宋代又有记载说可以用药彻底除去文刺的痕迹。魏泰《东轩笔录》记载,真宗时,杨淑妃之弟杨景宗“无赖,以罪隶军营务,黥墨其面,至无见肤”。后来杨景宗开始做官,“遂用药去其黥痕,无芥粟存者,既贵而肥皙如玉”[64]。仁宗天圣二年(1024年),开封府上疏提出,为了使已经定罪的“贼情重凶恶者”难以逃走和将所刺之字“烧炙涂药”,要求将所刺的字样稍放大,并在两颊分刺[65]。这说明可以用烧炙和涂药两种办法来除去刺痕。前引《洗冤集录·验未埋瘗尸首》也指出,在验尸时,为弄清尸体身上有否刺过字或环子,如果“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,或用药取,痕迹黯滥及成疤瘢,可取竹削一篦子,于灸处挞之可见”。这又说明所谓烧炙,实际是用艾灸,至于用什么药,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了。但尽管有以上两法消除刺字和文身的表面痕迹,但总还留有疤瘢,所以不可能完全消除文刺的痕迹。
本文刊载于《中国史研究》1998年第1期,又刊载于《宋史研究论文集》,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。
注 释
[1] 蔡枢衡:《中国刑法史》,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,第94页。
[2]《五代会要》卷9《议刑轻重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。
[3]《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》卷27《哲宗四》,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。
[4] 张方平:《乐全集》卷24《请减刺配刑名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5]《文献通考》卷168《刑七》,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。
[6]《宋史》卷201《刑法三》,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。
[7]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(以下简称《长编》)卷75,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,中华书局1980年点校本(下同)。
[8]《宋会要辑稿》(以下简称《宋会要》)刑法4之6、7《配隶》,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(下同)。
[9]《长编》卷324,元丰五年三月甲辰,卷362,元丰八年十二月癸酉。
[10]洪迈:《夷坚丙志》卷18《猪耳环》,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(下同)。
[11]《夷坚三志》壬卷1《冯氏阴祸》。
[12] 胡太初:《昼帘绪论•用刑篇第十二》,丛书集成初编本。
[13]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151,绍兴十四年三月己巳,中华书局1956年版。
[14]《宋季三朝政要》卷3《理宗》,丛书集成初编本。
[15] 郑元:《遂昌杂录》,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《笔记小说大观》第11册。
[16] 黄震:《黄氏日抄》卷76《申明七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17]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75《编配流役》,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(下同)。
[18]《宋会要》刑法4之51《配隶》。
[19]《宋会要》刑法6之11《矜贷》。
[20]《宋会要》刑法4之47《配隶》。
[21]《宋会要》刑法4之55《配隶》。
[22]《宋会要》刑法4之56《配隶》。
[23] 方回:《续古今考》卷37《五刑起何时,汉文除肉刑,近世配军刺旗法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24] 魏泰:《东轩笔录》卷10,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。
[25]高承:《事物纪原》卷10《涅面》,丛书集成初编本;《新唐书》卷212《刘仁恭传》,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。
[26]《宋史》卷265《张齐贤传》。
[27]《嘉泰会稽志》卷4《军营》,中华书局《宋元方志丛刊》1990年影印本。
[28] 《宋史》卷193《兵七》。
[29] 《宋史》卷191《兵五》,卷190《兵四》;《长编》卷318,元丰四年十月己卯。
[30] 《宋史》卷193《兵七》。
[31] 方回:《续古今考》卷37《五刑起何时,汉文除肉刑,近世配军刺旗法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32] 《续文献通考》卷127《兵七》,商务印书馆1936年影印本。
[33] 《杂纂》卷下《苏子瞻续纂》,《说郛》卷5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。
[34] 《宋史》卷193《兵七》。
[35] 吴曾:《能改斋漫录》卷12《狄武襄不去黥文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点校本。另见《长编》卷172,皇祐四年六月丁亥。
[36] 《长编》卷245,熙宁六年五月癸亥。
[37] 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》甲集卷18《诸军效用》,丛书集成初编本。
[38] 王之道:《相山集》卷20《又与江中丞画一利害札子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39] 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78《招补归朝归明归正人》。
[40] 《长编》卷5,《宋会要》刑法4之10。
[41] 《宋史》卷279《呼延赞传》。
[42] 《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》卷49《贝州王则之叛》,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。李攸:《宋朝事实》卷16《兵刑》(丛书集成初编本)作“置破赵、得圣等军,百姓年十二以上,并刺为军”,所刺之字稍异。
[43] 《三朝北盟会编》卷113,建炎元年十月二十九日己酉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。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》(丛书集成初编本)甲集卷18《八字军》作“皆涅其面曰:‘誓蝎心力,不负赵王’故号八字军。”此八字疑为王彦所部早期的口号。
[44] 《宋史》卷365《岳飞传》。
[45] 方回:《续古今考》卷37《五刑起何时,汉文除肉刑,近世配军刺旗法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46] 张齐贤:《洛阳绅旧闻记》卷3《田太尉候神仙夜降》,丛书集成初编本。
[47] 《永乐大典》卷5840《花》字,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。
[48] 王明清:《挥麈后录》卷2,中华书局1961年点校本。
[49] 孟元老:《东京梦华录》卷7《驾回仪卫》,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点校本。
[50] 庄绰:《鸡肋编》卷下,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。
[51] 庄绰:《鸡肋编》卷下,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。
[52] 《夷坚支癸》卷8《阁山排军》、卷9《吴六竞渡》;《夷坚丁志》卷3《谢花六》,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。
[53] 吴自牧:《梦粱录》卷13《铺席》,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点校本。
[54] 沈从文:《中国古代服饰研究》105《宋杂剧图》(图121),香港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。
[55] 耐得翁:《都城纪胜•社会》,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。
[56] 《武林旧事》卷3《社会》,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。
[57]方回:《续古今考》卷37《五刑起何时,汉文除肉刑,近世配军刺旗法》,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。
[58] 周去非:《岭外代答》卷10《蛮俗门•绣面》,卷2《外国门上•海外黎蛮》,丛书集成初编本;赵汝适:《诸蕃志》卷下《黎》,中华书局1956年冯承钧校注本。
[59] 《长编》卷54,咸平六年四月癸酉,据《宋史》卷201《刑法三》校补。
[60] 《长编》卷102,天圣二年十二月丙寅。
[61] 《宋会要》帝系7之31《宗室杂录》。
[62] 《宋史》卷201《刑法三》。
[63] 《宋会要》帝系7之31《宗室杂录》。
[64] 魏泰:《东轩笔录》卷2,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。
[65] 《宋会要》刑法四之——《配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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